中宏網河南10月20日電(記者 陳斌 王永安)為規范營商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前印發《河南省營商環境違法案件調査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適用范圍
《辦法》的適用范圍為: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受理、調查處理或轉辦營商環境違法案件,定期將違法案件情況分析報告報上一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并對破壞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做好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轉辦的營商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線索類型
《辦法》明確,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案件線索主要包括:
(一)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投訴舉報的;
(二)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發現的;
(三)上級交辦或其他部門移交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損害營商環境輿情事件,被新聞媒體曝光且有重大影響的;
(五)通過巡視巡察、監督、檢查等發現的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
《辦法》明確,省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受理投訴舉報網絡平臺。各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保證投訴舉報渠道暢通、舉報信息不可更改并留痕備查,并通過主流媒體和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咨詢電話、受理范圍、受理方式、所需材料、調查處理程序和時限。
舉報方法
社會各界一般應通過網絡平臺、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提起投訴舉報,對情形簡單的違法案件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走訪、電話等口頭形式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下列投訴舉報材料:
(一)投訴舉報書(投訴舉報主體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被投訴舉報主體的名稱、投訴事項);
(二)與投訴舉報事項相關的資料,包括書面材料、照片、錄音、錄像等;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訴舉報的,應當提供投訴舉報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以上反映情況及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投訴舉報書、授權委托書應簽名或加蓋企業公章。
受理標準
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自收到投訴舉報材料后,對屬于本級受理權限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對決定受理的,受理機關將受理及轉辦情況以書面方式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對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不受理的原因。超期未作出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對于投訴舉報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舉報人補正。
《辦法》明確,營商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基本情況、受理時間及投訴舉報內容做好登記,不得隨意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
處理意見
《辦法》規定,對違反《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處分,有關部門不給予處分的,由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下達《處分建議書》,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對有關部門仍未予以處分的,由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提請監察建議書》,提請同級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省級以下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營商環境違法案件的,由上一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受理;情節嚴重的,由上一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對營商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調查處理的,或者處理結果嚴重違法、顯失公正的,由同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依法調查處理或重新調查處理;拒不改正的,由同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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