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獲悉,為全面推行“體檢式監管服務型執法”,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自治區司法廳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通過包容審慎監管,激發經營主體活力,促進經營主體健康發展,營造更加規范、更具活力的營商環境。
3月1日起施行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四項適用原則,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的判定標準,提出了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要求。同時,對食品監管、網絡交易監管等12個市場監管領域70項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化、清單化規定。
《指導意見》同時也強調了對于觸及食品、藥品、重點工業產品和特種設備安全底線,危及群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以及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不得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對于提出的免罰不免責,是指對當事人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的,引導其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并對非法產品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場。(記者 李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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