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遼市通報一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通遼市科爾沁區丁某家屬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調解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某日,通遼市科爾沁區某鎮丁某騎摩托車去上班。上午6時許,被路人發現倒在路邊,待救護醫生趕到檢查時已無生命體征,當場宣布死亡。丁某系市郊區內某公司員工,其親屬認為,丁某是在上班途中死亡,應屬工傷,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公司則認為,丁某出事地點是在路邊,不能確定其是否來上班或是去其他地方,丁某死亡與公司無關,故不認為是工傷。
丁某家屬多次找某公司協商未果,便集合20余人到公司圍堵,要求某公司給予賠償。當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疏散圍觀群眾,了解案件詳細情況后認為屬民事賠償糾紛,隨即將此案移交至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委會接案后,立即指派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到達現場后發現家屬人員較多,與公司方爭執不下,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轉,遂立即與鎮派出所人員共同疏散圍觀群眾,并安撫丁某妻子情緒,傾聽其訴求。事后,調解員到交通部門了解案件情況,當地交警大隊給出意見表示,公司的上班時間是7點,公司離丁某家較遠,丁某5點多從家出發,在從家到公司的必經之路上倒在路邊,可以認定是在上班途中發生意外,但發生意外原因無法確定,事故證明為:“因事實不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調解員了解詳情后,認為這起糾紛比較棘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但丁某的情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條。所以在無法確定丁某事故原因的情況下,無法認定為工傷。
調解員對案情進行了認真分析后認為難點在于,死亡原因無法認定,無法確定事件責任,無法認定為工傷,也無法按交通事故調解,即使比照交通事故調解,沒有責任人,也無法要求賠償或補償。看到丁某親屬痛失親人的悲傷,為讓丁某早日入土為安,調解員苦苦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調委會召開專題會議分析研究此糾紛。經過與醫療專家溝通咨詢、查找相應法律文書和借鑒類似的典型案例,調解員初步分析認為,丁某某應屬急性心肌梗引起的猝死,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不能認定為因工死亡,但可參照職工非因公死亡適當補償處理。
調解員理清思路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人與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工平均工資二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亡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結合上述規定和丁某的家庭狀況、工資狀況以及人道主義關懷等因素,調解員認為某公司應給予丁某家屬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救濟費等6萬元。
調解員確定初步調解方案后,決定采取“面對面”的調解方法。首先,調解員對丁某家屬說明本案的特殊性及復雜性,雖然丁某是去上班途中死亡,但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的條件,故不能按照工傷標準賠償,只能比照非工傷標準給予賠償。另闡明某公司不是經營實體,公司收入只能從受雇企業每年支付的保安費中結余獲得,若是索賠過高,公司確有難度。其次,調解員積極與某公司協調,雖然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從法理和情理上,公司都是應支付喪葬費和救濟金。
某公司請代理律師進行申辯稱,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某公司沒有責任,只能給予3萬元補償。丁某家屬聽到只能得到3萬元的補償時,情緒激動,聲稱要到公司鬧事并要抬尸體上訪。調解員在平復當事人情緒后,與某公司多次協調,某公司同意再增加1萬元,但丁某家屬仍然不同意,說丁某父母是癌癥晚期,為治病家里已債臺高筑,一貧如洗,丁某的去世讓家里雪上加霜。由于雙方意見懸殊,互不相讓,調解陷入僵局。
為緩和僵局,調解員采取案例引導法,向某公司列舉了相似案列,從情理方面進行勸說,丁某的身亡給其整個家庭帶來永遠傷痛,家屬承受了巨大痛苦,他人無法替代和感受,即使拋開責任問題,作為公司也應給予人道關懷。經過調解員入情入理的勸導,最終某公司表示接受賠償丁某家屬6萬元的調解意見。
隨后,調解員通過“情、理、法”有機融合,勸導說服丁某家屬要提出合理合法合情訴求,放棄不切實際的賠償要求。并指出丁某死亡已成事實,不可能改變,但家屬一方不切實際的訴求,只能使調解工作陷入僵局,當務之急是讓逝者早日入土為安。聽取了調解員推心置腹的勸解后,丁某家屬表示愿意接受6萬元的賠償。至此,在調解員的不懈努力下,一起賠償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調解結果】
2020年5月某日,在鎮調委會的主持下,雙方自愿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內容如下:
1.死者丁某意外死亡,雙方均無異議;
2.某公司一次性給付丁某家屬6萬元;
3.就丁某死亡賠償事宜以本協議為準,一次性終結,協議履行后,丁某家屬不得以此事故為由再向某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事后,調委會對此案進行了回訪,協議履行良好,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滿意。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騎摩托車意外死亡引發的賠償糾紛,職工家屬因對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出現非理性維權的現象。調解員在無法確定事件責任,無法認定為工傷,也無法按交通事故調解的情況下,經過專家咨詢、查找相應法律文書和借鑒類似的典型案例梳理出丁某某死亡原因的認定是本案調解的關鍵,工傷損害賠償情況的評估確定則是本案能否成功調處的突破口。得出本案調解的關鍵和突破口后,調解員結合情、理、法的運用,正確引導,使死者丁某某家屬能依法維權,按照法定程序申請調解,并不厭其煩地向雙方當事人宣傳和解釋相關的法律法規,消除死者家屬心中的疑惑和顧慮,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成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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