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共4章27條,針對評審過程中反映突出、易發多發的違規問題,聚焦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等3類重點人群和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2類重點單位,采取多種方式實施監管。
辦法提出,依法依規對職稱評審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對個人違規行為實行信用管理,職稱評審中的失信行為將作為申報評審職稱或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重要參考,嚴重失信行為將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并依法予以失信懲戒。對單位違規行為主要采取提醒、約談、暫停評審、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職稱評審權限等處置措施,強化對評審單位的違規處置,逐步建立起前后銜接、管用有效的職稱評審監管機制。
據人社部有關司室負責人介紹,對申報人、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個人主體的違規行為主要實行信用管理。目前,“職稱信息”已列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已列入《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對于申報人,應對本人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誠信承諾,承諾不實、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違規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予以撤銷。
辦法要求,加強對職稱評審領域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的監管,地方人社部門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依法對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促進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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