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并明確要求健全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面對“傳統生物安全問題和新型生物安全風險相互疊加,境外生物威脅和內部生物風險交織并存”的挑戰,我國《生物安全法》采用廣義生物安全觀,將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發應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微生物耐藥、防范生物恐怖襲擊與防御生物武器威脅等活動均納入生物安全管理的范疇。在進一步推進生物安全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應以此為基礎,全面貫徹風險預防原則,健全和完善生物安全保障制度體系,推動生物資源保護和規范利用,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積極參與和引領生物安全國際治理。
全面貫徹風險預防原則。風險預防原則是我國《生物安全法》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之一,也是應對生物安全風險的基本遵循。強化系統治理和全鏈條防控,必然要求在生物安全管理的各個領域全面貫徹風險預防原則。從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角度看,生物安全風險主要包括科技風險、生態風險和環境健康風險三類。其中,科技風險是指由現代生物技術的研發應用引發損害后果的可能性;生態風險,是指生態系統及其組成部分所承受的結構性和功能性損害的可能性;環境健康風險,是指生態系統、動植物物種及遺傳資源的利用、生物入侵以及現代生物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在生物安全法治建設過程中,應特別重視從這三個方面健全生物安全風險規制機制;相應地,在價值取向上亦應與此相適應,將安全價值置于效率價值之上,在利益協調的過程中也應以安全價值維護為基礎。
健全和完善生物安全保障制度體系。《生物安全法》明確規定了風險監測預警、風險調查評估、信息共享與發布、名錄和清單、生物安全標準、生物安全審查、生物安全應急、生物安全事件調查溯源、首次準入審批、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等基本法律制度。事實上,這也是《生物安全法》的一大亮點,為生物安全保障制度體系建設與完善提供了努力方向和基本框架。在進一步的生物安全法治建設中,可基于預防控制、支持保障、恢復補救三個基本側面,對生物安全管理諸領域在這些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逐一深入研究和破解,以盡快健全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
推動生物資源保護和規范利用,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生物資源具有資源性和生態性雙重側面。從資源性側面看,生物資源作為一種戰略資源,已成為影響一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其價值越來越多地被認知和發掘。正因如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快推進生物科技創新和產業化應用,推進生物安全領域科技自立自強,打造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科技力量,健全生物安全科研攻關機制。從生態性側面看,生物資源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生態要素,其不當利用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產生負面影響。此外,現代生物技術的研發應用本身具有公認的“雙刃劍”特征,所以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符合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如此方可落實生物安全保障的目標。也正因如此,國家領導人強調要嚴格生物技術研發應用監管,加強生物實驗室管理。進一步的生物安全法治建設應按照這一要求,特別關注生物資源利用的合目的性、可持續性和規范性,以確保生物技術健康發展。
積極參與和引領生物安全國際治理。我國是《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其《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的締約方,《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也即將在昆明召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引領者,我國理應積極參與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應對生物安全挑戰。國家領導人特別強調,要加強生物安全政策制定、風險評估、應急響應、信息共享、能力建設等方面的雙多邊合作交流。這就要求我國在生物安全法治建設過程中,一方面應根據履約要求,將我國作出承諾的有關國際條約中的義務內化為我國國內法的規定;另一方面應基于保障國家生物安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內在要求,積極引領生物安全國際治理規則的制定和有效實施,為國際社會貢獻生物安全治理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作者簡介:于文軒,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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